『转帖』“云南人民革命公债券”在云南省财政志中有以下记载:一九四九年四月,中共桂滇黔边工委前委决定以桂滇黔纵队司令部的名义发行云南人民革命公债,发行地区是罗盘区云南境内3县,同年4月15日“边纵”司令部发布布告称:“本区奉上级批准颁发革命公债,以应急需,是项公债规定收受与归还办法,均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一律以粮食实物折合银元市价作基准,并规定由本边区人民政府负责担保,在我滇桂黔三省完全解放后,准凭所发之革命公债券持交各该县人民政府,汇向滇桂黔三省人民政论的人民银行,分期于半年内按原来粮食实物或银元实数折合当时市价完全付还,但不计利息,只作为我滇桂黔三省人民父老同胞对革命成功赞助的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