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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国银行特别券(入选《中国钱币》2006年第1期

本主题由 星星 于 2008-1-1 12:39 置顶 本主题被作者加入到个人文集中

广东中国银行特别券(入选《中国钱币》2006年第1期


图1

特别券左边签字

特别券右边签字



[ 本帖最后由 星星 于 2008-1-18 07:39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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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五层楼(镇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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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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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广东谘议局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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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国银行特别券

张小杰


1914年531,北洋政府财政部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整理广东纸币办法及拨用盐款合同》,规定由善后借款中整顿盐务费内拨出一百万英镑为准备金,由中国银行发行伍元特别券,用于收回广东辛亥革命时军政府发行加盖军政府戳记的原广东官钱局钞票和此后的粤省军政府军用钞票。中国银行广东伍元特别券在许多著作和资料中都说是大洋券,暂没见有实物(只见有民国二年版中国银行伍元券加盖“广东”样票),柏文则认为是“发行五元毫洋特别券”,并对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伍元加盖“中国”和“毫洋”字样券是否为特别券持有疑义(插三上图1),①笔者在实物收集中还见有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伍、拾元加盖“中国银行”和“毫洋”字样券(插三上图2、图3)。到底这些票是伪加盖票呢?还是当时中国银行加盖发行的钞票呢?特别券到底是大洋券还是毫洋券呢?笔者综合所见史料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券应是广东省政府为整顿军政府发行的钞票而印制的,因准备金不足没有发行。从收集到的实物现只见有以上三种加盖券和样票,如出现有没加盖的原票,市场价格应远远高过以上三种,因此应排除伪加盖(臆造)的可能。

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加盖“中国”券上有四个英文签名,这在中国钞票史上是少见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谢哲邦的回忆可能会说明这个情况:“辛亥革命广东光复后,19121923年,陈炯明任广东都督时,命财政厅筹备发行广东省纸币三千五百万元,实际发行了四千五百万元(这是后来任广东省银行行长的丘映芙(丘哲)在同我聊天时谈出来的)。嗣袁世凯派龙济光任广东都督。这一期间,广东发行的纸币分为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种,指定以广东省税收钱粮为保证基金。其时市面习惯使用银元、银毫,纸币未普遍流通,且大部分集中广州市,四乡流通极少。加以税收短绌,钱粮不裕,由面值八成低至二、三成,信用难以维持。各界函电交驰,呼吁补救。时适北京政府向欧美五国银行团(英、美、法、德、意)借得一笔巨款,广东当局邀请求北京政府拨出一部分供广东收回纸币之用。几经周折,北京政府允拨给一百万英磅,但须五国银行团同意。五国银行团却提出两个条件:一是限定拨款只作兑收纸币之用,二是兑收纸币须由银行团派收支员二人,监督员一人,监督用途。经北京政府和广东当局同意后,银行团又节外生枝,各争推荐其本国人为稽核员,使拨款一再拖延。最后商定由银行团所属在广东的银行按月轮流监核,每日由银行团指定的外国银行汇五万英磅交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兑收纸币。收回工作遂于191471开始”②。这段回忆已清楚的说明了因五国银团要直接插手收兑旧币,而且“须由银行团派收支员二人,监督员一人,监督用途”,所以才会发行有四个签名的特别券。其中三人应是银行团派来的外国人,只有一签名人是中国银行的(暂未找到这四签名人的资料,有待于同好的补充)。接下来发生的事可从财政部1914年7月17日给王璟芳财政会办(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行长)的电文可知他们插手此事原因:“广州。王会办:纸密。电悉。大洋流出,于币政行务均有损碍,宜急停铸小洋.官商收支均改大洋.并暗用普通券收换特别券,兑换现金.留作准备.—面劝导,招徕商民,将特别券存人中行,用资挽救。顷据银团称,华人持特别券向英、德等行易港纸者已达二百二十万余元之多.均须兑现。旧币数约三千二百余万,以八成准备计之,需现款千三百万,前拨千万,断断不敷,要求续拨,己与订借二百五十万元汇粤矣。除分电巡按使、财政厅、造币厂外,特电闻。候复。财政部。筱”③。

此时的中国银行是北洋政府控制的国家银行,希望通过整理广东纸币,发行中国银行纸币,加强对广东经济的控制以巩固其政权。但这一举动不可避免的会触动该地区主要发钞行——英商银行所谓势力范围内的经济利益,汇丰在五国银行团占主导地位,所以五国银行团才会在整理广东纸币中这么“认真”,五国银团不直接将款拨给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做准备金,发行中国银行的钞票来回收旧币,而要求发行由他们监督、控制、可兑现的“特别券”。特别券不是正常的流通券,只是用来回收旧票核对数量的临时券。照财政部与五国银行团协定之整理广东纸币办法及拨用盐款合同之规定,先由甲机构从五国银团领取一定数量的特别券,用特别券收换旧票,特别券的持票人再持票到乙机构兑换现金,待一百万英磅兑现完后再烧毁旧票和特别券。

可能是由于银团内部不合,露出电文所提情况:“华人持特别券向英、德等行易港纸”,这已清楚地说明了五国银团通过驻广东的银行插手兑现特别券(中国银行原认为特别券的持票人会换成大洋券或存入银行,中行再持特别券兑现获取准备金)。在没整理前,广东的纸币已跌到二三成,后来决定回收时是定为以银毫五角(或大洋四角半)收兑纸币一元,这中间有很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史料可得知银团有权控制着回收价格、回收的时间,甚至拖延时间,暗中通过在粤省的买办、钱庄等自己势力低价收旧钞。也只有发行这种由他们掌握兑现的特别券,才能保证兑现的过程控制在他们手里不会出错,达到既可赚钱,又可降低中国银行纸币在市场上占有率,增大港币的占有率,又套取准备金,最终达到中国银行无法用大洋统一币制的目的。

在实际的收兑中王璟芳发现由于中国银行的普通券(即发行特别券同时发行的大洋券),不适合用惯毫洋的广东使用(主要原因还是汇丰银行通过买办作怪),所以商民收到大洋特别券后不换取中国银行的普通券而换取港币。据此情形王璟芳请示能否续用“美钞”(指美印粤钞,即民二版的广东省银行券)。币制局与财政部于1914725联合以有电复王:“查旧纸代表小洋,共有三千一百余万元,折算不及大洋一千五百万,如特币不敷,应准续用美钞,惟不敷若干,应先电知,余数仍须封存该行,候示遵行”④。由于遵照财政部与五国银行团协定之整理广东纸币办法及拨用盐款合同之规定,即第三条:“中国银行应以特别花纹,或盖有特别图记之新币,交与该委员保存。其总数(后经核定在盐税项下拨100万英磅)以足敷按照定价收回旧票总额为度,……”⑤,所以这些“特币不敷,应准续用美钞”(民二年版广东省银行兑换券)要经委员核对数量,还要加签四人签名。由此来看特别券应原是大洋券(有可能是中国银行民国二年版加盖“广东”的伍元券),后又发行毫洋券,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加盖“中国”和“毫洋”字样的特别券应该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

1914年824,“中国银行详部:查广东市面通用小洋元久已成习惯,现本行大洋兑换券业经发行,若无小洋元券以为辅助,殊不足以便商民。兹拟将现存粤行之广东银行在美钞公司所印钞票就近改印应用,即由广东中国银行行长酌量签字发行,并饬该行长将样本总数报明查核。部批:‘应准照所拟办理。’⑥”由此段文为凭证,所见的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加盖“中国银行”和“毫洋”字样的伍、拾元券也就有了合理的出生证。

从中国银行1915326给财政部的呈文,可知中行回收旧币后广东的金融情况:“广东全省目下情形,大洋缺乏,毫子充斥,俨成辅币世界,商人买卖沿用毫银,已成锢习.颇有积重难返之势。而对于洋商交易,则必须购买港纸,对于外省汇兑,亦必用港纸折合.操纵之权.操诸外人,商家受亏甚巨.而国内无自立之本位,长此以往,金融机关授之于人,而币制亦永无划一之望”⑦。这次中国银行虽然成立广东分行全部回收了旧币,(发出特别券14398710元,至1915217计流通在外尚只40余万未能收清⑧),但广东的整个经济命脉还是掌握在英商银行手里,后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还是于1916513被挤出了广州迁往香港。

通过以上的考证,笔者认为民国二年版广东省银行改中国银行的三种毫洋券是中国银行回收广东旧币时的附产物,也是中国银行大洋券统一币制失败的记录。正是有特别券毫洋券的存在,才能使谢哲邦的回忆等史料得到印证,让我们在多年后还能知道银团是用它直接赚取利润,套取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准备金的历史真相,同时也是反映广东货币史和中国银行货币史上难得的、不可缺少的实物资料。

此文为笔者据史料和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的分析推测,确切的情况有待于证实和同好的补充。

柏文著《百草集》334页 亚洲钱币学会19999月版

《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史料专辑下》21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金融957

江苏省钱币学会主编《中国近代纸币史》116页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10月

柏文著《百草集》333 亚洲钱币学会19999月版

江苏省钱币学会主编《中国近代纸币史》116页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10月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金融959

江苏省钱币学会主编《中国近代纸币史》117页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10月

摘自2006年第一期《中国钱币》、孙彬主编的《纸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 15:29: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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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五国银行团拨用盐款整理广东纸币协定合同


一、财政部派华洋专门家各一人为委员,前往广州,监察管理收回纸币事宜,其所派之洋员,应得五国银行之同意。

二、关于应收回之纸币,该委员等须调查其各项存在之纸据,及所注之册簿,(如有则调查之)并其号数花纹,且应取所能寻得已败露之假票底样,及未经核准之票,而检验之,比较之,其调查所获之结果,应彙总编为册报,以为第五条所载之总司柜等办事训令之标准。

三、中国银行应以特别花纹或盖有特别图记之新币,交与该委员保存。(每次交数,俟已知应需若干时,再行定夺。)其总数以足敷按照定价收回旧票总额为度,其正当注册簿之预备,应由该委员等指挥办理。

四、中央政府委令广东民政长布告,自规定之日期起,凡所有现在通行之省纸币,概应废止其法定之效力,即由该委员等依据一九一四年五月十五日前三个月内之平均市价,定一价格,立即收回,至上所言规定之某日期一个月后,即行停收,逾限便作废纸。

五、应特设机关两所于广州中国银行。

甲项机关 按规定之价格,用新币以收回各项省纸币。

乙项机关 按新币票面价,兑付现款。

此两项机关,均用华洋总司柜各一人主管之,而所派之洋总司柜,须经五团银行之同意,该总司柜等对于委员,应负责任。

六、凡有持省纸币至甲项机关时,应由总司柜等察验之,如按诸委员所发训令,查系真票,即应注销,并按其数目,照定价换新票。

七、新发行之纸币,其准备金不得逾一百万磅之数,此数系由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定善后借款己号附件整顿盐务费第一第四两项之下拨用,所有关于此款,自欧洲汇至广州等事,应自财政部及五团银行公同裁定之,此项所汇之款由五团银行收存,俟需用时,应按下开条款,由该委员等开具领款凭单,联合签字,由五团银行所举代表加签,方能支付,条款如下。

甲. 办理手续之起点,该委员等应将号数相连之新纸币,一百万元,发经甲项机关总司柜,并须将号数开单知照五团银行,该委员等向五团银行如数提取现款,发交乙项机关之总司柜领收,该司柜等先后所收之款,对于委员,即应负责,且须将现款及已付款之新币,向该委员等点清,所有已付款之新币,即归乙项机关总司柜妥为保存,并应将余剩之现款及纸币,每日具一清单,五团银行得派代表一人察阅之。

乙. 每日收市时,甲项机关之总司柜,应将日间所收回并已注销之旧纸币,连同余存新币数目清单,送交委员查收,该清单五团银行得派代表一人察阅之,该委员等收到此项已注销之纸币后,即应按照定价,将等于已注销纸币数目其号数相连之纸币,交与甲项机关之总司柜,并将已注销之纸币,交由五团银行代表一人检视妥存,再分别订期,于委员及五团银行一代表之前,将此项已注销之纸币焚毁之。

丙. 该委员等将已注销之纸币交与五团银行后,即可按照定价,向该银行如数提取现款,交与乙项机关之总司柜。

丁. 此项办法,应继续执行直至汇来款项用罄时为止,此时五团银行所收到之注销纸币,即应等于其所付现款总额减去首次垫交一百万元之数,此后该委员等应将等于一百万元之最后一批注销之纸币,交与五团银行。

八、现因时限短促,恐不能于定期之内,将旧币全行察验兑付,以后或另订办法,凡持有大宗旧票者,暂将该票留存,由总司柜等先发收据,再行订期,按持票来行先后之次序,将该项纸币察验兑付。

九、中国政府担保以后如遇于第七条所言准备金额数之外,必须增加若干时,中国政府立即另筹款项。

十、收回省纸币之事办理完毕后,乙项机关所存之准备现金,以及已兑付之新币,合计一百万磅,统应交与中国银行保存,且中国政府担保对于此项特别发行之纸币,常保有其适当之准备金额数,并编造清单,载明流通市面之票数,以及该票准备金额,由该华洋总司柜会同签字,每星期发登公报,直至此项特别发行之票收毕之日为止。

十一、第四条所言之布告,自其发表之日起,中国政府即应禁止广东行政机关,或藉其名义再有发行省纸币之事。

摘自张家骧《中华币制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 15:31: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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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人文笔不行,投稿前经王宣瑞给予文字上的修订,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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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钱局拾圆



广东钱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 15:53: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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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钱局拾圆背图加盖军政府戳记


广东官钱局拾圆背图加盖军政府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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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省军政府伍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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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学到不少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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